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81民初6279号
当事人:
原告: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第12村民小组,住所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
负责人:谢良辉,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孝金,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民委员会,住所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18178903475X9。
法定代表人:康国兴,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第12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跃进村12小组”)与被告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跃进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跃进村12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跃进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跃进村12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跃进村委会支付跃进村12小组果林青苗补偿款26356元;2.本案有关诉讼费由跃进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1990年6月2日,跃进村12小组与案外人谢华泉签订《荒山种果合同》,约定将一片荒山官山仔(东至旧大路,西至现有林边,南至路边,北至下坂山界边)承包给谢华泉种植果树;合同于2014年6月1日到期,自2014年6月2日起,上述山地和果林全部属于跃进村12小组集体所有。上述土地中部分土地于2019年被征用,其中一片面积1亩的地上果林青苗补偿费用为8816元,一片种植面积1.5亩的地上果林青苗补偿费用为17540元,合计26356元。该青苗补偿款已发放至跃进村委会,经跃进村12小组多次催讨,跃进村委会至今未发放。
跃进村委会未作答辩。
跃进村12小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跃进村委会2020年9月11日出具的证明、《荒山种果合同》,本院依职权向跃进村委会调取了案涉果林《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因跃进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就上述证据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1990年6月2日,福清县宏路镇跃进村民委员会(落款乙方,即现跃进村委会)与案外人谢华泉(甲方)签订《荒山种果合同》,合同抬头载明“甲方:承包者乙方:前洋12队”,合同约定:一片荒山官山仔(东至旧大路,西至现有林边,南至路边,北至下坂山界边),现开荒种果承包给社员;其中第一条约定承包本片山种果属本队社员参加入股可以,不准外来人入股参加;第二条约定本片山承包时间定为25年,198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止,每年承包金120元,共计款3000元,期满后无偿归乙方所有;第六条约定甲方在承包期间,若国家需要征用地,果树赔偿归甲方所有,山地赔偿费由乙方所有。合同所载前洋12队即现跃进村12小组。
2019年,上述合同所涉土地中部分被征用。经福清市人民政府石竹街道办事处委托福建鑫玉融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产权持有人林卯生的种植面积为1.5亩,地上种植物评估价值共计17951元,产权持有人谢明德的种植面积为1亩,地上种植物的评估价值共计885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荒山种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地上种植物的权利归属,且土地征用时地上种植物登记的产权持有人为案外人林卯生、谢明德,故案涉果林青苗补偿款的权利归属尚存争议。为此,跃进村12小组主张跃进村委会应直接向其支付果林青苗补偿款2635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跃进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第12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福清市石竹街道跃进村第12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林爱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姚金清
书记员许承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