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木尔与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阿左执字第326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9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左执字第3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贴木尔,男,蒙古族,行政办事人员,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温馨花园。
被执行人聂荣声,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蒙文实验小区对面。
被执行人王以福,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
被执行人孙守升,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艾依水郡。
被执行人聂艳梅,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铝厂。
审理经过:
贴木尔与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民再字第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贴木尔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贴木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贴木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道尔吉
书记员:
书记员萨日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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