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贴木尔与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阿左执字第326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9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左执字第3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贴木尔,男,蒙古族,行政办事人员,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温馨花园。

被执行人聂荣声,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蒙文实验小区对面。

被执行人王以福,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

被执行人孙守升,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艾依水郡。

被执行人聂艳梅,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铝厂。

审理经过:

贴木尔与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民再字第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贴木尔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贴木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聂荣声、王以福、孙守升、聂艳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贴木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道尔吉

书记员:

书记员萨日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