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238财保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3-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8财保7号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松石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17057D。
法定代表人:王小均。
被申请人: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会信用代码91500234561627225H。
法定代表人:李兴永。
审理经过:
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渝0238执保1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重庆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州区支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号50XXX49内的存款2500万元。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俊华
书记员:
书记员马茜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