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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冀0225刑初103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225刑初10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志刚,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1,男,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告人赵志刚之父亲。

辩护人高丽丽,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1,被告人赵志刚及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赵某1、高丽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8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赵志刚父亲赵某1和被害人卢某1父亲卢某2动手打架,双方均受伤。赵志刚和卢某1到后,赵志刚将卢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卢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志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志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我没有打卢某1,我和卢某1没有发生肢体上的冲突,不可能给卢某1造成伤害。庭后被告人赵志刚提交一份悔罪书,表示卢某1的伤虽不是其直接造成,但也是在双方胡拉的过程中间接造成的,其表示悔罪认罪。

辩护人高丽丽的辩护意见是:赵志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一、卢某1本人在2016年4月25日和2016年5月18日的笔录中,对其受伤的过程陈述前后矛盾。二、卢某1自述其脚部受伤是被打倒在地所致,本案中除卢某1一家三口将卢某1受伤的细节进行描述外,其他证人充其量只证实两人互相胡拉,而相互胡拉只是站着用手胡拉,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赵志刚将卢某1打倒在地后导致其脚部受伤。三、赵志刚在庭审中申请作证的证人证实当时赵志刚并没有与卢某1有过肢体冲突,同样作为在场人,却与卷中证人截然不同,说明本案案情不清。

辩护人赵某1的辩护意见同高丽丽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8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赵志刚父亲赵某1和被害人卢某1父亲卢某2动手打架,双方均受伤。赵志刚和卢某1到达现场后,赵志刚将卢某1打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卢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被告人赵志刚申请对被害人卢某1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卢某1的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赵志刚与被害人卢某1达成和解协议,卢某1对赵志刚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销了对赵志刚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志刚庭后提交一份悔罪书,称被害人卢某1的伤虽不是其直接造成的,但也是在双方胡拉的过程中间接造成的,其悔罪认罪。

2、被害人卢某1陈述,2016年4月22日早上七点多钟,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我爸和邻居赵某1打架挨打了,让我给我爸的医疗本送去,我就去了。我到家门口的时候,赵某1、赵志刚、赵某1媳妇三人正在我家门口和我爸卢某2、我妈王某吵吵,之后赵某1和卢某2又够着一起胡啦,赵志刚上去打卢某2,我就不干了。上去和赵志刚胡啦起来,赵志刚用拳头打我的脑袋,我用拳头打赵志刚的鼻子,我把赵志刚的鼻子打流血了,赵某1就上来从后面勒我的脖子,但没有把我拽倒,赵某1松开我之后,赵志刚用右拳在我的左太阳穴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地上,当时我是右侧身子朝下跌倒的,当时感觉右脚疼了一下,但也没在意,起来后又和赵志刚胡拉,这时候我们村村委方某把我和赵志刚拉开了,之后就没有再动手,之后我感觉脚疼得厉害,一直坐着歇着。我的伤是赵志刚把我打倒在地上跌伤的。

3、证人赵某1证明,2016年4月21日晚上我跟邻居卢某2说:"你们家的板子往这边靠快把柱子靠倒了,别往这边靠了。"22日早上卢某2家的板子又靠在我家的柱子上,我妻子刘作萍就把他家的板子叉到了他们家。过了一会,卢某2就站在我家的墙上大骂,我就出去了,我俩就互相骂起来,卢某2就在墙上把我家房子上的木头柱子拆下来,卢某2拿着木头柱子砸到我的脑袋上,我感觉头晕,过了一分钟,我醒过来骂卢某2。我就和卢某2互相推搡,我俩胡拉起来,卢某2被我家正房前的砖头绊倒了,我压在卢某2的身上,这时卢某2的妻子就用手抠我的脸部,用拳头打我的背部,她把我从卢某2身上推开了,卢某2骂我并从墙上又跳到了他们家里。后来卢某2又在他家后院骂我,我从后门出去了,卢某2拿着卖肉用的砍刀,对门邻居陈玉华就过去从卢某2手里抢过去了。后来我就回家了,之后警察就来了。后来我去当街的时候看见卢某1着。我和卢某1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后来我儿子赵志刚也在场着,但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来的。我没看见卢某1与赵志刚动手打架,也没注意看卢某1是否有伤。

4、证人刘某证明,2016年4月21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我在屋里听到赵某1和我们西边邻居王某隔着墙吵吵,骂了几句赵某1就回屋吃饭去了,我们吃饭的时候卢某2就到我们墙上骂赵某1,赵某1听到之后就出去骂了卢某2,他们双方骂了几句之后卢某2就从墙上下来,他就绕到前墙上把我们顶房的木棍拿下来了,接着就从墙上下来用木棍打在了赵某1脑袋上,然后赵某1就和卢某2胡拉起来了,当时他们双方都胡拉在地上了,接着王某就来了,我看他们打起来了就回屋拿电话去了,我从屋里出来的时候卢某2就从墙上回他们几家了,卢某2回去之后就在他们家那边吵吵让赵某1出来,出来接着打,当时我拦着赵某1没让他去。过了一会我儿子赵志刚就过来我们这边拿手推的小车,看见我们后门被踢坏了他就出去了,以后的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赵志刚和卢某1打架着,但我没看到。赵某1的脑袋上有包,手指头流血了,卢某2的脑袋流血了,别处我不知道了。卢某2用棍子打赵某1着,是一个7厘米粗2米长左右的圆形木棍,顶端有给四方的木板,赵某1说王某把他脸抓伤了,但是我没看到。我没动手。

5、证人卢某2证明,发生纠纷后,王某和赵某1妻子刘某两人把我和赵某1拉开了,之后我就回去处理伤口,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我从家里出来的时候看见赵某1和他儿子赵志刚两人在两家门口处打我儿子卢某1,赵某1从后边搂着卢某1,赵志刚从正面打卢某1,当时我头晕也记不清怎么打的了,我走到跟前的时候卢某1已经倒在地上,这时候村里的人也都拉着,双方没再打,就都去医院了。卢某1的脸上肿了,右脚肿了。卢某1的伤是赵某1、赵志刚父子造成的,但具体怎么弄的我没注意。

6、证人王某证明,当天我们打了两次架,第一次是我、卢某2和邻居赵某1他们两口子打的,当时卢某2的头被赵某1打流血了。第二次是过了一会卢某1、卢某2和赵某1、赵志刚四人在我们两家的门口打的。第一次卢某2的头被赵某1打伤后,我打电话叫卢某1送医疗本过来的时候,赵某1的儿子赵志刚也来了,我们两家又在两家的门口吵吵起来。卢某1到的时候,双方还没打起来,就是互相骂对方,之后卢某2和赵永生往一起够着打,两人胡啦在一起,被人们劝开之后,卢某1和赵志刚又互相打起来,俩人都是拳脚打的,没人使用工具。卢某1和赵志刚互相打的时候,赵某1上前从后面勒卢某1脖子了一下,但卢某1没有摔倒,紧接着赵志刚用拳头打卢某1左太阳穴处,打了好几下,把卢某1打倒地上,之后赵志刚还压在卢某1身上打了卢某1几拳,这时候方某来了,把赵志刚从卢某1身上拉起来,之后两人就没再打,之后卢某1就报警了。卢某1左太阳穴和右脚脚背肿了,赵志刚的脸上也流了点血。卢某1的伤是赵志刚造成的,应该是赵志刚把卢某1打倒后摔伤的,赵志刚的伤也是卢某1造成的。

7、证人赵某2证明,当日上午七八点钟,我家对门的卢某2、卢某1父子与邻居赵某1、赵志刚父子在两家的北门口处打架着。打架的原因我不知道。我看见赵某1、赵志刚父子和卢某2、卢某1父子在他们两家的北门口胡拉着打架(都动手了),都是用手脚瞎胡拉着打,我岁数大了,没往近处走,他们打了一会儿,我们村的村委方某就来了,把他们双方都拉开了。之后双方就都没再动手。没看见有人使用工具,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卢某2脑袋流血了,赵某1的脸上有血,看样子是被人抠的。卢某1的左脸肿了,没注意赵志刚是否有伤。我没看出来卢某1的脚是否有伤,但是卢某1打完架了一直坐在门口不动了。

8、证人赵某3证明赵某1家与卢某2家打架着。

9、证人谭某证明,我就看见卢某1和赵志刚胡拉着,方某来了就把他们拉开了,后来就不打了,也没看见他们咋打的。

10、证人田某证明,两个多月的一天上午九点多钟,我们村委方某给我打电话说:"卢某2、卢某1爷俩和邻居打架受伤了,你拉着他们去医院吧"。我到现场看见卢某2脑袋受伤流血了,卢某1的右脚发拐,左脸发紫,其他地方没有明显外伤。我就开车拉着卢某2、卢某1爷俩去中医院检查去了,一路上没有出任何意外。到医院后我全程陪着卢某1检查的,经检查才知道卢某1的右脚骨折了。他们打架的时候我没在现场,不知道卢某1的伤是咋造成的。

11、证人方某证明,2016年4月22日7点30分左右,我开着农用三马车去赵某1东邻干活,我在走到赵某1家后门的东侧三十米处时,看见赵志刚和卢某1正在路上相互厮打,我见状就赶紧过来劝架,我看见赵志刚和卢某1相互用手拽着对方的衣服并用另一个拳头相互乱打,我见状上前将赵志刚和卢某1劝开了,当时赵志刚的鼻子流血了,卢某1的左眼下部有点肿,我在将赵志刚和卢某1劝开后,我看见赵某1和卢某2都在道上站着,赵某1和卢某2相互争论,当时赵某1的脸部有血迹,卢某2的头部有血迹,这时卢某1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卢某2和其妻子还有卢某1去了医院,赵某1也去了医院,随后我就回家了。

12、乐亭县公安局勘验笔录、伤情照片。

13、被告人赵志刚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

14、乐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15、卢某2、卢某1、赵某1的住院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16、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份。

17、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18、调解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

19、被告人赵志刚认罪悔罪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赵志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1撤销了对被告人赵志刚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审判长赵春增

审判员张光云

人民陪审员赵向杰

书记员:

书记员谢静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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