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吉0192民初636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18
案件内容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63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利民,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改华,女,1975年12月21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改华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翟晓蒙
书记员:
书记员鞠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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