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贵、周庆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125执8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1-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5执8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中贵,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周庆军,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中贵与周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周庆军的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宋广胜
书记员:
书记员陈烨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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