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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徐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执34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执34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军,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军商事仲裁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8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付建丰

书记员:

书记员谢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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