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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广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304执保35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26
案件内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354号

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6号楼1单元0610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培蕾,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广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七里铺村大屋组。

法定代表人:伍瑶。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广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1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湖南久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许艳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慧

代理书记员冯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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