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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录平与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304民初210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3
案件内容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4民初2108号

当事人:

原告:索录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

被告: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西刘收费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06。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索录平与被告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索录平提供的被告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经过本院释明,原告索录平亦不愿公告送达。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索录平提供的被告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材料,经过本院释明,原告索录平亦不愿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索录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索录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邵伟

书记员:

法官助理马蕾

书记员景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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