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录平与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304民初210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3
案件内容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4民初2108号
当事人:
原告:索录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
被告: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西刘收费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06。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索录平与被告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索录平提供的被告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经过本院释明,原告索录平亦不愿公告送达。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索录平提供的被告宝鸡市翊轩工贸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材料,经过本院释明,原告索录平亦不愿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索录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索录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邵伟
书记员:
法官助理马蕾
书记员景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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