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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桂1021民初86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1-16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021民初868号

当事人:

原告程某。

被告黄某甲。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立祥担任记录。原告起诉称:2006年原、被告相识,2007年秋天生育儿子黄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2009年12月份原告离开被告至今,双方互不联系。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黄成正收到民事诉状后,提供了其身份证姓名为黄某正,本案结婚证姓名为黄某甲。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起诉的被告黄某甲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档案未有记录,经查无此姓名。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告黄某甲与黄某正系同一个人,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

原告程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黄岗

书记员:

书记员黄立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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