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5769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83132D。
主要负责人:汤懿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怡,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莉,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莉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359270.21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约定浮动利率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浮动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若逾期还款,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利息、罚息为19555.81元,本息暂合计:1378826.02元;自2019年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加收30%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用29389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4号丰盛豪庭2座807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57693号];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合同约定:2017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马莉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马莉发放购房贷款138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进行相应调整;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即原告)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
二、履约情况: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被告马莉发放贷款138万元,借款期限至2047年11月7日。被告自2018年12月7日起开始逾期。原告以本案起诉宣告提前到期,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
三、欠款情况:截至2019年3月18日,被告马莉尚欠贷款本金1359270.21元、利息23878元、罚息196.9元。
四、担保情况:被告马莉以其购买的位于佛山市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4号丰盛豪庭2座807号的房产为涉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五、律师费用: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委托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约定代理范围为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律师费固定收费为29389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马莉未按时足额归还本息,违反了借款人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以本案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则被告马莉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日本案贷款已全部到期。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马莉偿还拖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借贷双方约定原告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律师费有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且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实该费用的金额,该律师费金额未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虽然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及转账凭证以证实本案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但考虑到该律师费为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必然费用,为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资源,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担保责任。涉案抵押房产已登记抵押给原告,该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取得抵押权。现原告已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359270.2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利息为23878元、罚息为196.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359270.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罚息,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进行相应调整);
二、被告马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9389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位于佛山市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4号丰盛豪庭2座807号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37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共计13737元,由被告马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赖洁
书记员:
书记员谢石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