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威抢劫、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宁刑二执字第1935号
案由:
抢劫 绑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05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刑二执字第1935号
审理经过:
罪犯梁威,男,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2012年3月9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威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在青海省西宁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监狱劳积一次。
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威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祁小芹
审判员赵丽艳
审判员李小梅
书记员:
书记员马振凯
韩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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