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6执52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邢良红,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为标,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徐文燕,女,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吴培友,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良红与被执行人陈为标、徐文燕、吴培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10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为标、徐文燕、吴培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陈为标、徐文燕、吴培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为标名下的新F×××××牌照的江淮牌汽车、新F×××××牌照的江淮牌汽车、新F×××××牌照的江淮牌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皖1226执恢524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陈为标、徐文燕、吴培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通过微信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陈为标、徐文燕、吴培友逃避执行,本院依法作出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陈为标、徐文燕、吴培友,随时予以拘留。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相关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刚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姚孝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宋桂宝
书记员王保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