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恢15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莉。
被执行人周俊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3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执行人周俊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周莉6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8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以60万元借款本金为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日、4月29日、7月19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俊伟在不动产、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俊伟暂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4月11日,本院分别向开福区营盘街社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6月13日,本院向长沙市社保局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周俊伟的退休和社保的相关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周俊伟无退休和社保发放的记录。
5、2019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俊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9年5月9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周俊伟到本院处理执行事宜,但其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本案应执行标的约为611320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尚未执行到位611320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30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何祥猛
执行员孙静
执行员胡鹏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曾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