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射执字第0269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蓉。
被执行人赵国兵。
被执行人王爱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蓉与被执行人赵国兵、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射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赵国兵、王爱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朱蓉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赵国兵、王爱民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暂不宜处置变现。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已被查封,暂不宜处置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射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张晓剑
审判员王樵
代理审判员胡耀忠
书记员:
书记员唐为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