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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腾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1002执9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9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腾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697028360。

法定代表人:杨国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沙湾镇新洲村林滘路茅涌工业区1号工厂力之霸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951702247。

法定代表人:刘付成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腾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江西腾德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等以及采取不动产、国土、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泰好电气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4.67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6月28日该案已执行的债权本金0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4.67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晓东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张水兰

书记员:

书记员徐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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