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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义东、吴就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521执23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6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521执2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莫义东,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被执行人:吴就乾,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莫义东与被执行人吴就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莫义东虾款3325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131元、公告费3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3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就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礼兴

审判员莫武翊

审判员黎保删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远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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