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执30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三村**-2,邮寄地址上海市江苏路502弄1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过坡,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过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澄长民初字第0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沈过坡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5000元。因被执行人沈过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过坡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过坡名下有车牌为苏B×××**大众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过坡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沈过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沈过坡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过坡除上述车辆外(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沈过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澄长民初字第0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沈过坡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吴海强
执行员夏飞
执行员金建东
书记员:
书记员薛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