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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办事处、福州市晋安区青草地茶艺居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111民初3558号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29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11民初3558号

当事人:

原告:刘强,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郑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智意,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青草地茶艺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负责人:李振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强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办事处、福州市晋安区青草地茶艺居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计50元,由刘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金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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