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延永与呈永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281民初523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民初5230号
当事人:
原告苏延永,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呈永罡,住山东省胶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苏延永诉被告呈永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延永的起诉。
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于玲娟
书记员:
书记员尤晓明
共1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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