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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延永与呈永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281民初523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民初5230号

当事人:

原告苏延永,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呈永罡,住山东省胶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苏延永诉被告呈永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延永的起诉。

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于玲娟

书记员:

书记员尤晓明

共1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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