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丽与季文刚、米大庆借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2执1779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77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宝丽,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季文刚,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米大庆,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
审理经过:
孙宝丽等申请米大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法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手续;
2、运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
3、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
通过上述法律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我院已将上述查控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与之约谈,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建民
审判员王爱敏
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
书记员张爱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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