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案号:
(2015)灌杨民初字第013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灌杨民初字第0137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居民。
被告杨某,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德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加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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