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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案号: (2015)灌杨民初字第0137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灌杨民初字第0137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居民。

被告杨某,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德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加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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