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芳茹与王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21)陕0524执恢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2-28
案件内容
马芳茹、王德民:
申请执行人马芳茹与被执行人王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德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马芳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德民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费用共计72474.84元及诉讼费17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王德民的存款2810.43元付给申请人,扣除诉前垫付的13331.5元,剩余58112.91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德民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5日,马芳茹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德民付给申请执行人马芳茹现金42000元,其余部分马芳茹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王德民负担了执行费814元。申请执行人马芳茹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王德民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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