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春市梵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民初5007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4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500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院**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梵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欢乐城****。
法定代表人:崔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长春市梵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共144件案件,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0年11月28日就该144件案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本144件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360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赵欣
审判员姜晓涛
人民陪审员王凤仁
书记员:
书记员辛庚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