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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京0102刑初765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17
案件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2刑初76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铁,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系海尔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8]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9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刘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积水潭桥至西教场胡同北口,将道路施工人员毛林宝撞致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铁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后于当日被查获,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刘铁所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铁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铁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员孟丽娟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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