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桂娜、张永舵、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辉煌净雅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净雅餐饮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002执3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执3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桂娜,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永舵,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柳锋名居。
被执行人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舵,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辉煌净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舵,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金宝街净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华嘉兴金宝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舵,董事长。
被执行人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舵,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杰,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桂娜、张永舵、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辉煌净雅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净雅餐饮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华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48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2016)鲁1002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鲁1002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陈为良
书记员:
书记员宋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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