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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628民初668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2-15
案件内容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6684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显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士伟,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赵德峰

书记员:

书记员李沛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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