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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廖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106执651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30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65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

负责人:张朝晖。

委托代理人:洪晓洁、黎清艳,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廖小琼,女,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廖小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粤0106民初26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本金32750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负担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7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6514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执行长李林

执行员杨军

执行员李端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雅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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