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正品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案号:
(2018)苏1302刑更24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2-15
案件内容
罪犯姜正品,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曾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于2011年3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1年4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8月24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8)苏1302刑初8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正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姜正品因身体疾病原因未被收监。后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鉴定。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13法鉴审字第00068号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罪犯姜正品患“慢性乙型××”诊断明确。从目前检查看,姜正品HBsAg阳性,HBsAb阳性,HBeAg阳性,HBcAb阳性。间接胆红素15.6umo1/L,ALT94U/L,AST63U/L,TBA20.3umo1/L,目前其病情一般。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之规定,罪犯姜正品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姜正品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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