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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宁、颜雪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赣0426执578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1
案件内容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26执57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武昌宁,男,37岁,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被执行人颜雪花,女,50岁,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被执行人林云雁,男,53岁,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武昌宁申请颜雪花、林云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颜雪花、林云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昌宁案款80968.75元,承担执行费1114.5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雪花、林云雁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有房产一套,抵押状态且第三人在居住,本案轮候查封。

2018年4月4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征询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现因被执行人颜雪花、林云雁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赣0426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吕良勇

审判员简正波

审判员王茂雄

书记员:

书记员林家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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