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803执01023号之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03执0102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王金锋,该××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7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胡文远
书记员:
书记员徐华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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