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发经贸有限公司与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晋1023执197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10
案件内容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23执19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以西迎宾路以北地丽舍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丁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通发经贸有限公司与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月26日本院依法对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13日、8月21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存款和几辆轿车,鉴于存款数额较小,且本院已作出(2019)晋1023执197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560万元,并于8月30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故本院未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者线索。9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石文辉
审判员陈跃奎
审判员王喜霞
书记员:
书记员王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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