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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珍、朱韬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2)苏0282财保98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2-05-26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98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潘珍,女,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韬,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珍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韬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0万元。申请人潘珍已经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朱韬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潘珍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张宏伟

书记员:

法官助理史俊达

书记员史冰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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