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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王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211执6312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1
案件内容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63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洋,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王雁,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04454R,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15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祥,系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洋、王雁与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8035元等相关款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辽0211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胡岩松

代理审判员付拓

代理审判员阮立群

书记员:

书记员张祎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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