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洪江、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725民初195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06
案件内容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5民初1954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董事长。
被告:赵洪江,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8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贾波,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4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江、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何小梅
书记员:
书记员杨树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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