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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华城福林饲料店与丹徒区荣炳八零后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413执2263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226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金坛区华城福林饲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82600363705,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北贤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

被执行人:丹徒区荣炳八零后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1027290,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荣炳盐资源区曲阳村南岗山。

主要负责人:郝丹。

审理经过:

关于金坛区华城福林饲料店与丹徒区荣炳八零后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3民初8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丹徒区荣炳八零后家庭农场同意给付原告金坛区华城福林饲料店饲料款65126元,2019年2月1日当庭已给付5126元,余款60000元自2019年3月1日起,于每月的15号前给付原告金坛区华城福林饲料店饲料款3500元,直至付清时止;二、如被告丹徒区荣炳八零后家庭农场未按照第一项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视为违约,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自违约的次日起,原告金坛区华城福林饲料店有权就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金坛区华城福林饲料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丹徒区荣炳八零后家庭农场负担。此款原告金坛区华城福林饲料店已经预交,被告于2019年3月15前返还原告;钱款打入陈福林账户:×××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薛埠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先彪

审判员王保民

审判员朱凤林

书记员:

书记员王欢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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