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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日新、马桂园与张月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105财保4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9-22
案件内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5财保44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日新,现住呼和浩特市。

申请人:马桂园,现住呼和浩特市。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睿,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宝,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月明,现住呼和浩特市。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巨海大厦**。

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日新、马桂园与被申请人张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2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712600元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日新、马桂园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2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长李晓光

审判员康亚红

代理审判员马佳佳

书记员:

书记员赵泽云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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