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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司某1、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案号: (2021)甘1227民初177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12
案件内容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1227民初177号

当事人:

原告:蒋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凤,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司某1,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2,女,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红,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与被告司某1、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6000元,并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某县交通局发包的“国开行贷款某县某线环城东线及其连接线道路提升工程(第二标段)”项目,双方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司某1借用被告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资质实际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施工。原告蒋某2018年11月8日开始在该工地上提供劳务,具体是开皮卡车运送材料。2020年6月5日,被告司某1以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周转苦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36000元,并出具工资欠款凭证,凭条中明确约定欠款数额、还款日期、违约后果。还款期限届至,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因此成诉。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司某1自愿于2021年8月20日前向原告蒋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6000元;

二、被告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自愿从某县交通运输局应付的“国开行贷款某县某线环城东线及其连接线道路提升工程第二标段”后期工程款中向原告优先支付上述款项;

三、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方支付逾期利息;

四、其他再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被告司某1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徐文化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燕

书记员梁天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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