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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福建省超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581执3219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3-13
案件内容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执3219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石狮市八七路洋下服装面料综合市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73750233。

法定代表人杨沦聪。

被执行人福建省超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永宁镇西偏工业区泰华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A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60120G。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被执行人吕培楠,男,1957年02月10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陈明宝,女,1960年09月18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吕吉伟,男,1983年01月04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何碧珊,女,1981年10月06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何志超,男,1984年09月29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何志强,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石狮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超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吕培楠、陈明宝、吕吉伟、何碧珊、何志超、何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581民初23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超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吕培楠、陈明宝、吕吉伟、何碧珊、何志超、何志强的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闽0581民初2319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蔡明志

审判员王耿聪

审判员鄞志练

书记员:

书记员蔡秀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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