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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广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赣09刑更928号
案由: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合同诈骗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2-06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刑更928号

当事人:

罪犯曲广斌,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曲广斌犯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广斌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曲广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应适当控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曲广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徐建国

审判员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陈可伊

书记员:

书记员阳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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