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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王艳、杨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581执55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2
案件内容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81执5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住所:梅河口市梅河大街。

被执行人王艳,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新华街。

被执行人杨巍,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梅河口车务段调度员,住梅河口市芙蓉花园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艳、杨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张殿龙

执行员马万德

执行员董海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李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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