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从贵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豫1522民特2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16-10-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522民特2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从贵,女,1943年8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孝良。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从贵申请宣告王玉兰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从贵称,被申请人王玉兰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从2006年3月份王玉兰外出务工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家人多次寻找未果,又因2016年4月30日王玉兰丈夫余金良因意外事故死亡,二人无子女。现申请人陈从贵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玉兰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玉兰,女,1977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石仙村对门洼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陈从贵儿媳,于2006年3月起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从贵申请宣告王玉兰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发出寻找王玉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玉兰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玉兰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陈从贵申请宣告王玉兰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王玉兰失踪。
指定陈从贵为失踪人王玉兰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陈霖
书记员:
书记员王建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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