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陈从贵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豫1522民特2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16-10-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522民特2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从贵,女,1943年8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孝良。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从贵申请宣告王玉兰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从贵称,被申请人王玉兰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从2006年3月份王玉兰外出务工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家人多次寻找未果,又因2016年4月30日王玉兰丈夫余金良因意外事故死亡,二人无子女。现申请人陈从贵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玉兰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玉兰,女,1977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石仙村对门洼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陈从贵儿媳,于2006年3月起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从贵申请宣告王玉兰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发出寻找王玉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玉兰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玉兰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陈从贵申请宣告王玉兰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王玉兰失踪。

指定陈从贵为失踪人王玉兰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陈霖

书记员:

书记员王建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