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刘林环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302民初1493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20
案件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02民初1493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林环,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滋华,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后垟巷**。

法定代表人:毛新奇,系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醒芬,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被告单位副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环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林环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林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长黄莹

人民陪审员胡盈盈

人民陪审员林**

书记员:

书记员翁潘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