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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卫国与邓添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213财保11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1-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财保115号

当事人:

申请人:翟卫国,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宁伟,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雅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添文,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翟卫国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添文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翟卫国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045304852018000049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邓添文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翟卫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葛宏锴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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