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沈飞文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224执58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01
案件内容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执581号
当事人:
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沈飞文,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沈飞文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飞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飞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沈飞文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之后本院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沈飞文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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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贺杨**
审判员胡勇
审判员谭剑阁
书记员:
书记员马娟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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