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龙、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57-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7-27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57-1号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A座。
法定代表人:刘为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才,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王亚龙,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世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晶。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与被告王亚龙、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57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王亚龙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珩生领袖城丁2号栋2单元11层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黄2013012845)。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亚龙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珩生领袖城丁2号栋2单元11层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黄2013012845)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阳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一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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