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继先申请执行钟华均、姜志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2081执恢4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2081执恢4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继先,男,汉族,1960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钟华均,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姜志英,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继先与钟华均、姜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共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套、车辆三辆,现均已依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林继先共分配案款582263.1元,领取原审诉讼费用18615元,领取垫支评估费2000元,车辆保管费用6350元,其余案款1174001.03元由宋鲁、吴菊瑶、江森清、钟小玲、马炳政参与分配领取。执行费10800元已缴纳。本案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樊增友
审判员施奇俊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玉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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