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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继先申请执行钟华均、姜志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2081执恢4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2081执恢4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继先,男,汉族,1960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钟华均,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姜志英,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继先与钟华均、姜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共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套、车辆三辆,现均已依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林继先共分配案款582263.1元,领取原审诉讼费用18615元,领取垫支评估费2000元,车辆保管费用6350元,其余案款1174001.03元由宋鲁、吴菊瑶、江森清、钟小玲、马炳政参与分配领取。执行费10800元已缴纳。本案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樊增友

审判员施奇俊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玉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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