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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兰芳、刘书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1081执1410号之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81执1410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纪兰芳,男,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刘书侠,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纪兰芳与刘书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完成如下工作:

一、2020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书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d455387aa610653@wx.tenpay.com账户有存款499.90元,本院已经对上述存款冻结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支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0年6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三、2020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四、2020年8月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0年8月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

六、2020年11月20日,本院委托永清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七、2020年11月21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

八、2020年11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九、2020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

十、2020年11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云燕

审判员郑善利

审判员刘华栋

书记员:

书记员潘宏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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