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义诉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海民初字第1056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2-2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1056号
当事人:
原告李文义,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包诺敏,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王巍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玮丽,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义诉被告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玮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文义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孙军
审判员蔡井福
审判员栾海涛
书记员:
书记员庄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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