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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宇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耀恒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702民初2065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4
案件内容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02民初2065号

当事人:

原告:湖北华宇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兴发路**(华宇防腐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金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绍旺,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恒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樱花路**。

法定代表人:邹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延林,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蓬松,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华宇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耀恒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2018年7月31日,原告湖北华宇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北华宇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湖北华宇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潘红伟

书记员:

书记员刘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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